
案例一
唐某(男),3月30日从江苏苏州出发,于当晚到达常德市武陵区,并租住在武陵区锅炉厂宿舍的旅馆。唐某在明知防疫政策要求“凡从常德市外来(返)武陵区人员应向居住地所在社区(村)报备”的情况下进入武陵区后仍未及时向当地社区报备,直至三天后(4月2日)发现自己健康码变为红码才向社区报备。唐某的行为已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4月3日,公安机关给予唐某警告处罚。目前,唐某已按疫情防控要求进行集中隔离。
在对唐某所居住的旅馆进行调查时,公安机关发现该旅馆未取得营业执照,且未登记旅客信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该旅馆经营者周某(女)行政拘留15日,并处1000元罚款,对旅馆予以关停。
案例二
4月1日14时许,代某(男)、唐某(女)酒后进入常德市司法局一楼大厅时由于未佩戴口罩被值班保安拦停。在被要求配合疫情防控规定进行“四查一询”时,代某、唐某二人拒不配合,无故谩骂、殴打值班保安。
代某、唐某无视武陵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严格执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2022年第2号)第一项第2条的规定,严重扰乱防疫秩序,引起周边群众聚集围观形成涉疫风险,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4月2日,公安机关给予两人行政拘留7日,并处500元罚款。
普法小贴士
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疫情防控提示:
武陵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严格执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2022年第2号)
第7条:凡从常德市外来(返)武陵区人员应当向居住地所在社区(村)报备,或通过湖南居民健康卡“便民服务”中“返湘报备”进行网上报备,并配合街道(乡镇)、社区(村),开展双向排查,配合工作人员做好登记摸排和落实有关防疫管控措施。
违反本通告有关规定的,将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行政拘留10日和500元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综合
监制:向艳艳
出品人:王艺英
一审:何勇 二审:徐靖峰 三审:邱伟
编辑:蔺萍
责编:蔺萍
来源:武陵区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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