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有效应对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形势,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力维护疫情防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具有下列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会同有关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报备。外省来常、返常人员及本省有疫情市州来常、返常人员未按规定报备。
二、违规聚集。来常、返常人员抵常后,拒不配合健康查验,或者未按规定完成核酸检测即参加聚集性活动或者出入人员密集公共场所;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组织群体性聚集活动。
三、未按规定核酸检测。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参加统一组织的区域核酸检测,或者冒用他人信息、代替他人进行核酸检测;重点人员和风险人员未按规定落实核酸检测(含落地检)。
四、拒不配合流调、检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活动轨迹等涉疫信息;不配合流行病学调查;协助他人逃避疫情防控检查措施。
五、拒不落实防疫措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出入公共场所、室内密闭场所,经劝导,拒不佩戴口罩、拒不落实扫码、亮码及行程查验等疫情防控措施。
六、拒不配合防控管理。有中高风险区(包括社区传播风险地区)旅居史、判定为密接、次密接及涉疫场所暴露人员,不按规定进行隔离医学观察或者居家健康监测;集中隔离、居家隔离、居家健康监测和临时封控管控区域人员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擅自外出。
七、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编造虚假疫情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散布传播。
八、违规售药、接诊。违规售卖止咳药、退热药、抗病毒药和抗菌药;违规接诊、收治发热患者。
九、未履行主体责任。单位、经营主体等未按规定落实人员定期核酸检测、扫码、亮码、核酸检测证明查验、体温检测、无码人员登记、设施环境通风消毒,或者违规擅自开放、营业、变相经营。
十、其它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的行为。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常德公安
一审:马国龙 二审:徐靖峰 三审:邱伟
编辑:鲁颖
出品人:王艺英
主管:中共常德市武陵区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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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鲁颖
来源:武陵区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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